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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不兑现“假一赔十”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2:33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承诺“假一赔十”,却销售翡翠次品,一审法院判家乐福赔偿消费者6万元,家乐福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市二中院审理了此案。

  去年3月,消费者王女士在家乐福超市马连道店珠宝柜台,花6000元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手镯还附有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A级翡翠手镯。

  经双方协商,销售方在收据上注明“经理同意,假一赔十”字样,收据印章为“家乐福马连道店”。但之后不久,王女士发觉该手镯掉色,便到鉴定部门鉴定。

  去年7月15日,经重新鉴定,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意见函,称“该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原检验结论是我中心在检测中的失误造成的,销售方无主观故意过错”。王女士持此意见书与家乐福协商要求退货,并索十倍赔偿。

  在昨天的法庭上,家乐福有关负责人并没有出庭,家乐福代理律师称,销售翡翠手镯的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只是租赁了家乐福的柜台,“假一赔十”的承诺不是家乐福做出的。因此,家乐福与王女士不存在买卖关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最多是双倍返还。

  “收据小票上注明‘假一赔十’,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协议。”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收据上有“家乐福马连道店”现金收讫的印章,“假一赔十”应该是违约条款。

  法院昨天没有做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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