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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宠物伤人狗主还咬事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3:2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柳先生的狗将霍先生咬伤后,两人在理论互殴中,柳先生又将霍先生咬伤。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柳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其给付霍先生7500元经济赔偿款的判决。

  2004年11月14日晚上,霍先生在自家楼下散步时被同楼门柳先生家的狗咬伤了左小腿。两人因此争执起来,又发生了互殴。其间,柳先生又将霍先生面部咬伤,致使霍先生左

面颊皮裂伤长约2厘米,左小腿为犬咬伤。霍先生为此支付药费237.88元、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医疗费348元、交通费67元。此外,因为误工被单位扣发了5403元工资及8000元全勤奖。

  2005年9月,霍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柳先生赔偿各项实际发生的损失1.4万余元。一年后,待面部疤痕修补整形手术相关费用发生再行诉讼。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霍先生被柳先生家狗咬伤,柳先生应对霍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互殴有同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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