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卖淫者,如何界定?(圆桌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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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6:04 江南时报 |
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肖泽晟:我认为省厅出台这项法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具体操作内部机制是否完善,执行者的裁量权大了,是否会出现新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人性化的规定,个案要考虑到特殊性,对于确实是生活所迫的卖淫者从轻处罚是人性化的体现。这和工商、市容等部门的处罚是一个道理,一些下岗职工占道经营也应该人性化执行。对于初次卖淫者从轻处罚,并不代表执法部门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对于二次、三次或多次以及公安机关有案底可查的,一定要从重处罚 。现在不少派出所都对卖淫嫖娼有指标考核。我认为,用较重的罚款取代拘留或劳教,才是应该引起各方重视的问题。江苏省妇幼保健医院门诊部张医生:现在的科技发展,连处女膜都能“人造”,卖淫者初犯还是屡犯我觉得不好界定。从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角度出发,我认为这项法规的出台会有“空子”可钻,而且,对家庭的稳定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不利。 南京月牙湖小区05幢赵女士:我觉得这项法规的出台还是比较人性化的,但什么事都有利有弊,就像前段时间出台的嫖娼者可以不通知单位一样,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挽救了一个家庭,但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让男人有恃无恐。另外,我有点疑问,难道生活所迫就必须卖淫?我的一位朋友的亲戚是位大学生,毕业后不愿意好好找工作,专门“傍大款”,其实也就是以谈恋爱为名“卖淫”。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多次,其父母也没有办法,给她介绍了不少工作都不愿意去干,哪有这样来钱快啊。会不会让这样的人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 南京大恒服饰有限公司经理曹峻:这个消息在网上讨论得很热烈,说明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还是非常高的。这个法规的出台本意是好的,是人性化的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我觉得法规制定者的愿望是好的,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卖淫者来说,社会不要给予太多的压力,不要让她们走投无路。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但有时候还是会有“人治”的因素在掌控。判刑3至5年,到底是3年还是5年,这里面的弹性就很大,学问也很大。所以,为了更好地体现这个法规的合法、合理和合情,司法部门一定要抓严,不要造成更大的腐败。 主持人 木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