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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造林投资有巨大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6:20 重庆时报

  本报讯2005年以来,我市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其运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再以高于成本价格十数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及其保障措施。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吸引一些市民盲目投资。这种投资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林业局联合发布如下警示: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一、托管造林公司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有的甚至承诺年回报率高达30%以上。这种宣传和承诺是不符合实际的。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受市场价格、政策及自然因素的影响,投资林业的经济效益难以准确预测。同时,对收益“保底”承诺要谨慎对待,托管造林公司运作涉及市场和公司运作、公司诚信度等,投资回报能否真正兑现,收益能否“保底”,投资者一定要多方咨询,谨慎对待,规避风险。

  二、《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但《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是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持证人要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管理,不是想采伐就采伐,也不是想采伐多少就采伐多少。

  不是所有的使用权都可抵押

  三、应谨慎审查投资对象的法律主体资格及宣传内容;市民参与投资造林活动要向相关专家或部门做全面的咨询,应当审查投资对象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经营主体是否合法。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上往往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承诺投资参与造林后,可以为投资人申请办理林权证和采伐证,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大事宣传投资会在几年后有高额回报,并以已经投保来强调投资的安全性;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木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对公司的这些宣传也要谨慎对待。

  四、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利人双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是否受理,取决于金融企业的意愿。

  市民要重视实地查看

  五、重视实地查看,防止遭受蒙蔽。投资者应尽可能到现场查看林木和林地边界,避免“两头不见面”等现象。另外,托管造林公司并非林业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直接关系,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托管造林。

  六、签订合同细审内容,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以及是否有不公平的单方免责条款,如:托管造林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来承担,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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