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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份判决书相互打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8:12 潇湘晨报

  

法院两份判决书相互打架

  ★本报记者黄志杰文/图

  ★迟迟未执行的汽车停留在这里与鸡鸭为伍

  ★核心提示★

  2002年11月19日,永州的伍小明一纸合同买了10辆东风汽车,没想到一脚踏上坎坷之旅:供车人责怪伍小明拖欠100万车款,伍则指责这批车型号与合同不符,双方分别起诉对方。

  打官司并不奇怪,可荒唐的是问题出在了法院:对同一事实,在同一个审判长手上,永州中级人民法院却在两份判决中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经过省检察院抗诉和省高院判决,这两个相互打架的判决总算有个了断。然而,就在省高院发出督办函、当事人不断催促之后,记者却在现场发现,这些车仍然没有执行。

  近4年来,10辆车经历5次判决1次抗诉。整个案件的经过,既暴露了目前商业上的诚信问题,更堪称司法体系中病症的标本。

  一纸诉状:买车人拒付百万货款

  坎坷之旅的开端,是一份汽车购销合同。2002年11月19日,东风汽车公司零陵技术服务站(简称服务站)与祁阳火车站货场汽车运输队(简称汽车队)签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服务站交付东风EQ3126汽车10辆,总价款134万元。汽车队先交押金1万元,其余车款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如一方违约,赔偿违约金1万元。

  同年11月25日,汽车队先交了7000元押金,12月11日,服务站将8辆车开到祁阳交车,12月17日,剩下的两辆也交货了。12月18日,汽车队的承包者伍小明则付款333000元,加上押金,共34万元。次日,伍小明为这10辆车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

  汽车虽然落户祁阳并上路行驶,剩下的100万货款却悬而未决:汽车队拒绝支付这笔钱。供销双方开始不断地催款交锋。

  2003年2月10日,伍小明先发制人,向祁阳县法院提起诉讼。他在起诉书中提出了10辆车的种种问题——

  合同约定这10辆车发动机型号为玉柴6108带增压,210马力;底盘为EQ3126东风底盘;轮胎为沈阳产石桥钢丝胎,型号为1000-288;车颜色为桔红色。但是经海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10辆车是由EQ3108GT19DJ型自卸车底盘改装成的EQ3108GT19D型自卸汽车;发动机型号则为玉柴YC6108ZQ带增压,180马力,与合同中的型号每台参考差价为9000元;轮胎也不是钢丝胎,差价为普通胎换钢丝胎每个加价1150元;举升顶为EQ3141G型单顶,与合同约定的153双顶三节式不符。从外表来看,合同约定是桔红色车身,实际交货的是东风蓝。

  而服务站也不示弱,随即在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所欠百万货款。这两个不同的起诉针对的是同一事件,两家法院均将其归属于“汽车购销合同纠纷”。这样,10辆车同时上了两个法院的法庭。

  “判决打架”:同人同事判决截然相反

  2003年7月10日,永州中院先对服务站起诉汽车队的案子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告提供了汽车10辆,虽然车辆型号、马力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但被告予以接收,且已实际使用,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合同约定标的物的变更予以认可,被告支付部分购车款,尚欠购车款100万元,应承担给付货款及银行利息的民事责任。”

  法院由此判决:汽车队支付100万元并承担利息,服务站胜诉。10月2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就是这个判决,让10辆汽车开始了戏剧性的遭遇。

  不久,祁阳法院对汽车队起诉服务站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服务站败诉。服务站不服,上诉至永州中院。

  二审的审判长仍是永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校军。2003年12月18日,中院二审判决中称:“服务站上诉提出‘伍小明已实际接受了我方提供的车辆,应视为对合同约定标的物变更的认可’的理由,经查,伍小明接受了上诉人的车辆是实,但伍小明在接收车辆后即提出了异议……故该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同一事实,同一审判法官,这份判决的认定与前次的判决竟完全相反!

  两个判决相间的5个月中,事件并没有新的变化或出现新的证据,但后面的判决否定了前面的判决,而且否定了终审法院省高院的判决。

  第二个判决同时认为:“上诉人(服务站)未依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判令:第一,服务站在20日内将10辆车底盘更换,并负担全部相关费用,更换地点为祁阳县城。如果逾期不更换,服务站必须付给伍小明底盘款110.214万元,并承担其他费用,伍小明将现有底盘退回。第二,服务站赔偿发动机、轮胎、颜色差价共计16.9万元。第三,服务站支付1万元违约金给伍小明。

  按照这一判决,服务站彻底败诉,不仅没有拿到剩下的100万货款,还要付100多万给伍小明。

  检察院抗诉:合议庭作出改判

  2004年4月30日,省检察院对后一判决提出抗诉。检方也认为:伍小明接收车辆后办了保险上了牌照,投入运营至今,应当视为对合同约定标的物变更的认可。

  检方同时提出,判决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理由是:服务站提供的车辆虽然与合同不符,但技术参数、价格、使用效能基本一致,且伍小明已投入运营至今,客观上没有给伍小明造成大的损失。由于底盘已经损耗不少,判决更换全部底盘,必然会给伍小明带来停运的损失,也给服务站带来更换费用和重新办证等的损失,客观上对双方都不利。

  抗诉之后,永州中院另外组成合议庭再审,2005年8月8日,再审判决认可抗诉理由,改判为:服务站赔偿伍小明发动机等差价16.9万元。

  执行无果:汽车与鸡鸭为伍

  至此,双方的争执经过5次判决尘埃落定:伍小明支付100万货款和利息,服务站赔偿差价16.9万元,两者相抵,伍小明应当支付将近100万元给服务站。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服务站负责人向记者反映:“这个案件很明显是有执行能力的,最起码那批车在那里可以扣。”但是,虽然他们已经向法院多次申请,却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今年2月,省高院为此专门发了督办函,限永州中院在规定时间内执结该案,但仍然没有得到执行。

  今年5月31日,记者来到永州中院。该院负责此案的主办法官是原执行局副局长成大辉,成介绍说,他“已经多次找过伍小明,可是没有找到”。至于查找的具体时间,成说不清楚了。但在记者随后的采访中,伍小明说,从去年到现在,法院一直没有人找过他。

  5月30日,记者来到祁阳黎家坪镇。镇不大,尽管不知道联系方式,但记者很快就找到了伍小明。此时,他正在修理厂修理其中一辆东风车:“这批车去年停了一年,都生锈了,今年3月,我把它开出来,没想到一下子就坏了。”“现在这车一辆就值3万多,开也亏,不开也亏,就这么熬着。”

  记者随后来到祁阳火车站附近一块平地,一辆东风车停在那里,锈迹斑斑,一群鸡鸭在车底下叽叽喳喳地跑来跑去。从轮胎在泥土中的压痕来看,汽车确实停留了相当长时间。

  从2005年8月永州中院作出关于此案的最后一个判决至2006年6月,恰好是湖南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和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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