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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06年贵州高考:九类违纪取消单科成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09:48 贵州都市报

  省招考中心提醒高考学生,避免因违纪而取消考试成绩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省招考中心获悉,今年高考,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等九类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九类行为之一,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省招考中心提醒考生,要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9类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了解,避免因违纪而被取消考试成

绩。

  据悉,这九类考试违纪行为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同时,《办法》对考生考试作弊行为作了明确的认定(详见相关链接),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此外,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对于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相关链接高考作弊认定标准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作者:申红珊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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