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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理当公开信息 记者起诉展现勇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11:00 南方新闻网

  社论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某报政法部记者马骋因就某一新闻事件进行深入报道,多次向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采访申请,均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此案已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是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意义非同小可,值

得国人关注。

  要了解这桩案件的意义,首先应该明白政府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历史和当下的实践背景。长期以来,中国公民所受教育中,以单方面强调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为主,而忽略或淡化了公开公民所需信息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开放和全球信息化,社会控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成为普遍的共识,信息公开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一直到本世纪初,国家才着手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和实施。SARS风波深刻地加强了人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的认识,继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制定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有望今年出台。

  按照现代政府治理国家的原理,这些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做了强制性要求,原则是以公开为前提,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范围应该最大化,政府信息保密的范围应该最小化,政府信息公开应与公民信息需求形成互动。无须论证,在现代社会中,要满足以上要求,利用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成为首要选择,世界各国概莫能外。上海等地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同样无须论证且众所周知,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信息,也是公民了解政府信息的首要选择。

  但是,由于长期受社会控制型政府观念的影响,以及各方面配套措施的滞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并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流于形式,避重就轻,空谈而不务实,甚至被利益集团操控,变成误导民众行为选择的工具。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公用事业收费制度、垄断企业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公共信息,就常常遭到民众和专家的质疑。在此情形之下,新闻舆论监督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基本保证。正因为如此,那些官僚习气浓厚的机关和玩忽职守的官员,往往拒绝接受媒体采访,甚至设法阻止新闻报道。这在近年来的矿难等安全事故瞒报中非常典型。尽职敬业的新闻记者在揭示事实真相、促使政府部门公布相关信息方面功不可没。

  虽然中国目前尚未有直接保障新闻采访报道权的法律法规,但是以上事实和分析乃是国人的常识,政府向公众公开信息几乎就等同于向新闻媒体公开信息,新闻记者的采访便利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证。这在世界发达国家的法律和实践中也成为惯例。一些国家虽然没有特定法律,但在案件审判中也向新闻媒体倾斜,尤其是政府部门和媒体发生的诉讼案中,前者很难赢得官司。

  就上海记者马骋诉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一案而言,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在审理判决之前,我们并不能评判是非。但是无论其判决结果如何,都具有开辟历史先河的意义,能够引发人们关于新闻采访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思索。因此,该记者告状的成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有勇气提起这个诉讼,重要的是历史就此展开一个新的议题。我们对该记者的勇气表示赞赏,更希望人们对这个新的议题予以关注。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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