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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卖淫者开"门" 错位的法律人性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14:28 浙江在线

  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某省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的新规引起舆论热议。

  很显然,这条新规中包涵着一种“体贴贫困无奈之恶”的法律善意。一个饿急了的人在街上抢食物吃,一个身无分文的人通过出卖肉体求得生存,这些行为虽然都是“恶”的

,但都是“无奈之恶”。

  所以,从道德情感上讲,我认同这种体贴贫困的法律善意———但从法律理性看,我并不认同法律通过此方式向“无奈之恶”示善。因为这种方式既伤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种行为同等惩罚”的法理灵魂,又可能在破坏法律刚性中带来意想不到的反面效应。

  人们所以信仰法律,根本在于法律的一视同仁:不分职业、贵贱、出身、地域、学历,只要违反了公共约定的法条,就应受到同等的惩罚。法律不能一视同仁,其权威和效力会大打折扣;而且“从轻处罚”会引导一种非常不好的贫穷价值观:因贫穷而卖身是可以原谅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因生活所迫”和“初次卖淫”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这种模糊既然能容纳法律善意,也可能在执行中被偷换为“恶”的东西,即滥用自由裁量权。

  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通过一视同仁的惩罚、“是”或者“不是”的判断来规范社会;在打击卖淫嫖娼上,法律承载的价值应该很简单,就是通过一视同仁的惩罚确立行为禁区――至于其他社会目的,只能通过法律以外的手段,如社会政策、公共救济、教育、团体合作等方式进行。

  社会经常争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贫困家庭的孝子,为给母亲治病而抢了别人的钱――从人性化角度看,法律应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理。我觉得这是一个伪问题,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与其他违法者一视同仁地得到惩罚,“人性化”应该体现在对那位“无钱治病的母亲”的关怀上,违法的儿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生病的母亲得到公共救济应有的救助――这才是真正的人性化。同样,这样的理念可以移植到对“为生活所迫而卖淫者”的处理上。惩罚之后,执法部门可以协同就业部门帮助这个“为生活所迫者”找到一份新工作,这样既使其摆脱了“为生活所迫”的境地,不至于再为生活所迫去卖淫,又树立了法的权威,还不失时机的引导了健康的贫困价值观。这才是理性的人性化,也才是“体贴无奈之穷”最健康的方式。

  期待法律承受其无能承受、不该承受的社会目的,只能导致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混乱。


作者: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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