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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候选人自我宣传:走出“选举冷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6:00 光明网
陈东立(北京法官)

  据昨日《广州日报》报道,为了更好地进行今年下半年市、县(区)、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广东省人大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该修订草案针对候选人的宣传问题制定了专门条款加以规范,这些条款对选民而言就如同睁大了眼睛,对候选人而言就如同增添了双翼,对保护公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意义重大,促进了选举工作的公开、透明,正如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所说“这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由于缺乏细则的规定,如何介绍、介绍什么都不清楚,实践中,许多选举委员会仅对候选人做简单的介绍,基本上是候选人的几条主要履历,选民无法得到关于候选人的人格、才能、观点、背景等信息。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不知道、不认识、不了解,不知道选哪个好,如果一定要选,就随便选一个,造成“选举冷漠”,选民的选举权无法被切实地运用。另一方面,代表候选人如果希望向选民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也因为没有制度细节的安排难以进行。例如,有一些代表候选人希望通过发公开信、送资料、贴海报等方式宣传自己,因缺乏足够的法规上的支持而不知所措,请示很多部门都没有明确的答复。因此,造成代表候选人不能有效地展现自我,获得更多的选民支持,代表候选人的被选举权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组织宣传代表候选人的职责。该《细则》还进一步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宣传方式是“与选民见面”、“做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提问”,彻底杜绝了“隐身代表”、“哑巴代表”的出现,也可以防止产生那些被领导认可但自身却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带病代表”。通过见面,选民可以直接考查和检验候选人是否能够代表自己、是否有能力代表自己、是否有意愿代表自己。候选人也必然会对选民表达自己如果当选代表,应当如何履行职责。这种公开的承诺将成为候选人的一种压力,迫使他一旦当选,会认真行使代表权力。

  有人担心,允许自我宣传,可能使有些候选人通过花言巧语来赢得选民的一时信任,骗取选票,甚至公开拉票。为此,《细则》明确规定:“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自我宣传均要实事求是”,否则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道德责任,更包括破坏选举的法律责任。当然我们也应对候选人宣传的消极方面有冷静认识,例如可能加大选举成本,如果对自我宣传不加以控制,还会造成候选人之间的对立,使选举工作背离民主的轨道。

  要建立起通畅的选民与候选人的了解渠道,除了法规的完善之外,最终还有赖于选民和候选人行使自己选举权利的主动性。只要选民改变了冷漠的旁观心态,候选人消除了“一切皆非己出”的被动情绪,选举组织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就一定能够选举出能够代表选民、愿意代表选民、有能力代表选民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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