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美国记者保密特权受冲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6: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美国记者保密特权受冲击
2005年7月6日,在处理一名中情局特工身份泄漏事件的新闻调查中,《纽约时报》记者裘蒂丝·米勒,因拒绝透露她的消息来源,而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名判处3个月的监禁。

  美国新闻记者保密特权的概念,是建立在采集新闻的过程中,记者从消息来源那里所获得的消息,包括记者的笔记、文件、照片、录像等具体内容,有不受外在强制力威胁而打击到新闻业与信息公开所作出保持沉默的权利。

  因此,这里涉及到记者工作时的职业操守、被报道者的机密权利以及法院判决所采取的态度等等,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紧张且微妙。

  平衡利益三个基本的要点就是:信息相关性、消息来源的替代性、公众利益之需要。记者若要拒绝透漏消息来源且保护自己的职业特权,就必须说服法官有其他途径可以证明事件的相关性,以替代自己的消息来源成为唯一的证据。

  同样,记者要求法官在让他们出庭作证之前,以同样的标准要求政府证明,记者所拥有的相关证据是不能从其他渠道得知的。对于法官要求记者作证的紧张关系,必须从以上三点原则中作出缓和与妥协。否则就有司法体系利用自身的行政裁量权的公权力迫害新闻自由之嫌!

  保密特权不受宪法保护

  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美国记者与新闻机构收到的传票急遽增加,这使得记者保密特权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然而,记者的保密特权又触犯了司法系统中公民有责任出庭作证的义务,以获得案情所需的足够证据。

  美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赋予记者保密的特权,但是有31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已经立法保护记者不受政府机构问讯透露消息来源的权利,以保障民主制度中记者在监督政府运作时所必须有的新闻采集权。记者若想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层面上谋求庇护也是行不通的。

  “9·11”冲击记者保密特权

  但“9·11”事件后,布什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经常对媒体的爆料举动作出反击,特别是当政府机构人员将情报泄漏给媒体之后,政府往往希望直接从记者口中迅速得知泄密者身份。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而言,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美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与充分的理由证明必须直接从记者口中揪出泄密者。反之,在国家安全的大前提之下,记者是否有足够证据与充分理由足以说明,为了监督政府运行、满足公众知情权与捍卫记者特权的职业尊严之目的,说服法官不透露消息来源,以维护民主制度的正义性。

  此外,如果司法体系不从司法独立、平衡社会利益的司法正义出发,那么就有可能沦为政府无限扩张公权力的打手。

  2005年美国《纽约时报》记者米勒案也反映出美国已陷入发动战争之后导致社会价值体系混乱的恶果。美国媒体一贯坚持的报道独立原则,似乎仍敌不过在战争中建构形成的“爱国主义神坛”。

  (摘自《新闻记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