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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上班身亡 劳动局认定工伤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07:12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李黎)环卫工人在上班时间被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劳动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然而单位却认为该环卫工人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不属于工伤,劳动局的认定错误。该单位一纸诉状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劳动局撤消工伤认定。昨(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2004年11月15日,成都市某绿色环保有限公司环卫工人唐桂珍在三环路川陕立交桥

至凤凰立交桥内侧绿化带进行清扫作业,被撞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唐桂珍亲属的申请,高新区劳动局经过调查后,于今年1月作出《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认定唐桂珍的死亡为因公死亡。

  环保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事发当日公司安排唐桂珍所在班组负责三环路川陕立交桥至凤凰立交桥内侧清扫作业,而唐桂珍只负责三环路韦加碾到凤凰立交桥内侧清扫作业,但是唐桂珍擅离工作岗位,跑至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唐桂珍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内清扫作业过程中受的伤,不属于工伤。环保公司认为劳动局认定唐桂珍为工伤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法院撤消该《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

  高新区劳动局的代理人在答辩中提出:虽然唐桂珍死亡的地点是在三环路上不是在内侧绿化带中,但当事人死亡地点仍然属于其工作的场所,环保公司没有正确的区分作业面与工作地点,同时唐桂珍遭受交通事故是因为在该地段清扫作业所致,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这个条件。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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