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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15:33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6月4日电(记者杨一苗)为保障农村教师的工资福利,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日前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

  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要求,在确保农村教师工资水平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还要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到县以下贫困、边远乡村中小学任教的大专以上毕

业生,户口可落在县城,试用期间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

  同时,陕西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落实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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