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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满14岁就可以杀人”让法律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20:00 光明网
朱忠保

  报载,勒索不成,少年闫某竟然火烧住着两个老人和一个小孩的房子。

  掐死了亲生奶奶,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被放出来之后,13岁的小淘又杀死了7旬的太婆。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严重的刑事案件

明显增加,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特点。不少少年认为“不到14岁我怕谁”,办案机关也陷入“放了抓、抓了放”的恶性循环中。

  人们还没有从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一周后再次夜闯明芳家,乱刀捅死明芳的母亲宋惠丽,因为赵力宝不满14岁而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伤痛中醒来,又一起因为未满14周岁而杀人、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恶性事件再次发生!2003年3月22日下午4点左右,在万宁市万城镇群庄村委会白沙坡村东面椰子园里的菠萝丛中,发生一起恶性案件:在看见同村少女小梦小便时,关城顿生邪念:他走近小梦并将她打倒在地,揪她的头发掐她的脖子,最后实施了强奸。小梦被家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国都市报》4月3日)。因为涉嫌强奸罪,关城当日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为,关城已构成强奸罪名,但因他未满14岁,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被当庭释放,由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监护人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

  据报道,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虽然他们犯罪时未满14岁,但是他们在犯罪时却非常成熟:关城将小梦拖到1米以外的菠萝丛中,用破烂布将其遮盖后,逃离现场;赵力宝夜闯明芳家,怀中揣刀,司机杀人,都是有备而来,或掩盖罪行,比一些成年人还成熟。另据《扬子晚报》消息: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这与“我不满14岁,我可以杀人!”是何其相似的犯罪理念!

  未成年人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趋向成人化、智能化犯罪。有专家提出,为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把14岁作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在1979年制定〈刑法〉可能适当。这是由于当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尚不够成熟,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能力较差,法律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测算,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至3年,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主要的还在于这些孩子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导致对法律肆无忌惮。如几个少年就随随便便打死过几个乞讨的乞丐。北京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中,也有未满14岁儿童的身影。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英美和中国分属不同的法系,但是都面临青少年犯罪激增的社会问题。英国内政部正在研究一个方案,将问题少年的平均年龄由现在的13岁降低至8岁。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本应该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应该体现公民的生命至上。但由于立法上没有与时俱进,导致对一部分人群的威慑作用大大减弱,这不能不算是法律的尴尬和无奈。刑法也需与时俱进,也就是说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作出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其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当前应当考虑的直接问题。让刑法的威慑作用来遏制未成年犯罪率上升的倾向,这是当前的一个明智的、可能的选择。当然,这并不是将刑罚扩大化,门槛可以降低,处罚尽量从轻,对未成年人还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同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是我们维护的只能是其合法权利,而不是其违法犯罪的权利。上述那位惯偷的话确实应该引起我们深思:我们该如何对待那些因为未满14岁或者16岁的违法犯罪行为?放纵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对其他公民的伤害。

  当今刑罚已经从侧重于惩罚,变为侧重于改造,实际上变成了一种放纵,放纵其违法犯罪行为,使他们在违法犯罪伤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以后,法律却在为他们无罪开脱,免于处罚,这不应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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