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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出租车解禁的双重权利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4:04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华商报》昨日报道:“建议出租车在禁行、禁停、禁左、限时方面享受与公交车同等的政策待遇。凡是公交车能够行驶的路段、左转的路口,出租车同样能够行驶、左转。”这是在日前举行的西安市纠风暨执法监察工作会议上,西安市交通局向市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的内容。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全国各地城市交通运管部门对出租车都做出了禁行、禁

停、禁左、限时等特别规定,使同样具有“公交功能”的出租车,被排挤在“左右受限”的边缘地带。

  尽管,出租车业属于私营范畴,但其本质上仍属公共交通工具无疑。可以肯定地说,出租车是对公交资源、公交运载能力的必要补充。正因出租车的运转,才使公交的运载压力得以缓解。

  公交车可行驶的路段却不允许出租车行驶、公交车可停靠的地带却不允许出租车停靠、公交车可转弯的方向却不允许出租车转弯等,这说明出租车的部分运行权利受到了制约。或者说,公交车比出租车享有更多的特殊权利,相比之下的出租车,其本应同等享有的权利被公然剥夺了。解除出租车的“出租禁制”,也就等于把出租车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数复归。

  而且,无论公民乘坐公交车还是出租车,事实上都属于性质同等的乘客,因而都应该获得便捷的交通服务。对出租车实行禁行、禁停、禁左、限时等规定,就不仅有碍乘客的正常出行,甚至还可能因禁行、禁左等运行限制,无形中增加乘客经济负担。那么当出租车享有公交车的待遇之后,来往自如的出租车,就必然让乘客来去自由。

  诚然,对出租车的运行方式“设限”,初衷是为避免交通拥堵。但我认为,即便要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也不能为保护公交部门利益而让公交车独享特权。而解除“出租禁制”,让出租车与公交车在城市空间并驾齐驱的交通运管思维,既体现出了公交行业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更具有废除特权、还权于民的“权利价值”。

  □张麦(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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