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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民办公办教育具同等法律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史万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在6月1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委员会就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吴培荣介绍,该实施办法共分36条,立法重点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核心是体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法律地位。实施办法

还强调了政府部门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职责,并要在金融信贷、建设用地、后勤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具体支持,特别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据了解,近年来内蒙古民办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到2005年底,全区民办教育机构达1375个,在校生17.67万人,教职工总人数1.54万人,全区民办学校投资规模达到11.5亿元。已初步建成了高、中等职业教育为主,包括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民办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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