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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产新政重在落实 防止遭遇“软抵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0:21 中国新闻网

  2006年5月31日,郑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内挤满了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市民。据了解,这些市民都想赶在新政策开始实施以前进行二手房交易,以避免新政策带来的税费上涨和政策阻碍。中新社发 马健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6月5日电由“国六条”到九部门房产调控15条操作性措施,标志着疾风骤雨般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正式开始。随即,国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陆续出台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新政。

  面对内容繁杂的房地产市场新政,社会并没有盲目地欢呼雀跃,相反却表现出了非常谨慎的乐观。今日出版的《市场报》载文指出,有人质疑这次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手段未必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也有人指出中国现行房地产法律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内容,需要进行整体性的调整,更有人断言房产新政的关键是调控地方政府,能否实现目的在于新政的刚性落实。

  笔者想指出的,也属于房地产新政贯彻落实方面的问题,即必须切实防止房地产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软抵制”。

  所谓“软抵制”,就是房地产新政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表面上支持拥护中央的调控政策,但实际上却是阳奉阴违,消极应付,形式上也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但却停留于表面文章,搞花拳绣腿,甚至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明里一套暗里一套,最终使中央的新政不能落地。

  文章指出,之所以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是因为中央的房地产新政是强制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承担更多的社会公共福利责任,这就必然影响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的既得利益。特别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影响更大。有人分析,新政策要求“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大大提高了开发商的准入门槛。根据新政限比重、限面积、限价格(“三限制”)的要求,规定“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则无疑是对此前拿了土地但还没开发的房地产商的沉重一击。仅重新设计就得花一笔不菲的费用,而七成的建筑面积要用于建设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房子,更是令寄望于建设豪宅“发一笔”的开发商“打错算盘”。事实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与政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房产商利润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政府收益和地区经济指标的降低,直接影响官员政绩和当地经济景气指数。

  因此,对于那些一心追求经济指标和表面政绩,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官员和政府来说,实施房地产调控新政无异于直接损害了其切身利益,是不会真心拥护和严格贯彻落实的。这是中央房地产新政遭遇地方“软抵制”的重要原因,也是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继续进行合谋的利益基础。这在去年开始的前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已经暴露无遗,因此导致上次调控仅仅使房地产市场平静了一段时间后就再一次价格暴涨,造成整个社会的强烈不满,酝酿了这次大规模地全面调控。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新政本身的不协调,无法形成整体合力,也会给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以“合法抵制”的借口。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推进房地产调控新政的同时,及时进行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特别是在当前,加强中央各职能部门出台政策的协调一致,避免相互矛盾冲突,防止因政出多门而消解政策的整体威力,是当务之急。(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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