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嫖客报警救人”是见义勇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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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6:44 南方网 |
南国早报网络版 孙化民 被逼卖淫少女跪地哭求,良心发现的嫖客冒雨跑到派出所报案,民警摸黑直捣淫窝……5月29日晚,福建鲤城警方在南安大霞美,成功解救出一名17岁的甘肃少女马小美化名,从中发现一起轮奸、强迫卖淫重大案件(据《海峡都市报》6月1日报道)。 嫖客良心发现报警救人,是这起案件与众不同之处。读罢这则新闻,我很想知道警 方如何“处置”这个报警的嫖客。遗憾的是,新闻中没有交代。我想,警方也许会感到为难。报警的嫖客也是嫖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如果这样,这个嫖客还不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每天嫖“小美”的二三十人一样,一嫖走之,而不是自投罗网。 对此,我们不妨换个角度看这个嫖客的报警行为。有网友说,看见不平吼一声是见义勇为,嫖客报警也应是见义勇为行为。笔者深以为然。什么是见义勇为?一般来说包括四个要件。其一,行为人的目的具有正义性,即“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而不是为获得报酬和其他目的。其二,行为人行为目的的利他性,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勇为。其三,行为人没有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 其四,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紧迫性。这个嫖客报警,是为了救人,目的具有正义性和利他性,报警救人也不是嫖客的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报警也可能引来黑社会报复,还可能为自己带来治安处罚。显然,这个嫖客报警,具备了见义勇为的所有要件。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应受到彰扬,而不是处罚。 现在的问题是,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功是功,过是过,而不能混为一谈。这就带来一个难题。如果公正执法对嫖客处罚,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如此,类似于马小美这样的受害者,也许只剩一个跳楼、撞车等办法“自救”了。但是,如果不对这个嫖客处罚,法律就要因此蒙羞。 如此两难,确实给司法界出了一道新题,也是一道非常现实亟待解决的难题。事实公平是法律公平的第一要义。笔者期待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给公众一个答案,给报警救人的嫖客一个说法,以激励更多有错之人将功补过。 (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