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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被切肋骨患者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3:09 华夏时报

  向医院讨要三根肋骨未能如愿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医生在手术中切除李先生一根肋骨后,又切除了两根肋骨,导致他右胸壁塌陷。李先生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返还3根肋骨。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此案经终审后,维持了石景山法院的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万余元,但驳回其要求返还肋骨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李先生因右胸部肿痛病情加重到首钢医院住院,院方怀疑其患恶性肿瘤。做手术时,医生切除了肿瘤和一根受感染的肋骨。在手术冰冻检查中,医生把李先生的病症确诊为肌肉组织内肉瘤(为恶性),于是医院决定扩大手术范围,在没有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又切除了两根肋骨。李先生出院后右胸壁塌陷,呼吸反常,被定为10级伤残。李先生认为,首钢医院存在误诊,未经同意扩大肋骨切除术,导致病情恶化。为此,李先生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并要求医院返还3根肋骨。

  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即便第一根肋骨是应该切的,但后来切除的两根都没有征得我同意,也没有告诉我的家属。”李先生称该医院存在误诊,才酿成医疗事故。被告医院则在庭上出示了北京市医学会、石景山医学会的鉴定结果,鉴定表明: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扩大手术,多切除两根肋骨虽未告知家属履行签字手续,但这是病情所需,“不违反诊疗常规”。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未针对恶性肿瘤做术前准备,对病变性质认识不足,存在过错;切除肋骨后未做右胸壁缺损重建术,与李某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但3根肋骨属于“医疗废物”,医院不能返还。故一审判决医院赔李先生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7万余元。

  判决后,李先生和首钢医院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的事实认定清楚,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比较适当,维持了一审判决。

  名词解释

  【医疗废物】

  我国2003年6月16日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而1998年WTO将医疗废物规定为八大类:(1)一般废物;(2)病理性废物(组织,脏器);(3)感染性废物;(4)损伤性废物(锋利性物质);(5)化学性废物;(6)药剂废物;(7)放射性废物;(8)爆炸性废物(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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