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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着公布”岂能恁逍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5:02 华商网-华商报

  ■耕尘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治观念的增强,人们开始注意到“选择性执法”这样一个概念。“选择性执法”,是说执法者可以对其执法区域绝大多数某一类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但如因个人私怨或其他原因而认为须对某些违法者进行处罚时,违法者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由此来说,所谓的“选择性执法”,其实也就是不公正的执法。而今天,我们则又接触到一个新的名词,叫“选择性公布”。“国六条”出台以来,在以城市为单位“权威发布”楼市信息时,有些部门选择性地公布有关房地产的各种信息,从而人为制造信息封锁和资讯混乱。(6月5日新华网)

  当房产信息被异化成“选择性发布”时,其作用可能会彻底改变。它不一定再有防止房地产商任意上下其手、左右房市的作用,反而会起到帮助房地产商任意上下其手、左右房市的作用。由此蔓延,政府控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的目的一定程度上被破坏、甚至可能完全被颠覆。

  与“选择性执法”所影响的有时是个体、有时是群体不同,“选择性发布”所影响的从来都是一个群体,而且是一个显然比“选择性执法”所影响的群体更广泛的群体———比如全国公众或某一城市的公众。所以,相比于“选择性执法”的危害,“选择性发布”有着不可同日而语的严重性。

  在法治建设比较完备的国家,“选择性执法”会被认为是执法者的一种严重过失,一旦被认定,一定会受到严厉制裁———轻者被炒鱿鱼,重者有可能遭刑事(民事)官司缠身。话说到这份上,我想,我们应该知道该如何对待“选择性发布”的实施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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