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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过户 为逃税险些丢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6: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韶关讯(记者卜瑜通讯员汪次安)韶关市武江区居民付小清在江门市购买一套二手房,为逃减税款,在合同中少写实际成交金额,并长期不办过户手续,9年后房产到了他人名下,为了“一把米”,险些把“鸡”都给丢了。

  卖方的儿子拿到了房产证

  1995年12月,付小清与黄俊签订合同约定:黄俊将其位于江门市北郊天河东路一套面积为94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付小清,卖方净收8万元;一切移交手续和费用等由买方负责支付;全部款项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清款,作不卖处理,并不退还订金,付清后交房产证;卖方在付清款后一个月内搬出,交给买方使用。买卖双方及证人李某签名认可。同日,黄俊出具了一张收条给付小清,收条内容为:“收到付小清江门买房款17万元”。此后,该房屋由付小清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1997年11月,黄俊病故。2004年11月,黄俊的五位法定继承人经韶关市曲江区公证处公证,其中四位声明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黄俊的长子黄海继承。2004年11月11日,黄海将继承的上述房屋办至其名下,并领取了产权证。2005年3月21日付小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买主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小清与黄俊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达到少缴税费,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17万元,以8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该合同瞒报房价,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判决该合同无效。一审宣判后,付小清于今年3月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韶关中院日前终审认为:付小清与黄俊于199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有效,且上诉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黄俊也按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给上诉人,只是欠缺过户登记这一公示行为,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实际已不属黄俊所有。黄俊已死亡,其继承人有义务按合同的约定协助付小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能以继承的方式否定原来的生效合同,并将该房屋的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所以黄海通过公证继承该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到自己的名下的行为无效。法院最后判决黄海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给付小清。

  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就是在房管部门的登记,买卖房屋时千万不要为了逃税而不登记过户,否则可能为了一把“米”而把“鸡”都给丢了。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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