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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捡空瓶被拘:维权不必羞谈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6:17 新京报

  为救患白血病的孙女,59岁的妇女滕自英在火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准备回家变卖,结果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2天。昨日,滕自英之子曹永茂表示,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拟向相关责任部门索赔1元,“我们家现在很需要钱,但更需要一个公正。”(6月5日《潇湘晨报》)

  曹永茂说,目前他们正在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之所以将索赔额定为1元,

是针对相关部门的“炒作”一说。而我以为,这种担忧实在多余,更大可不必。

  应该指出,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在火车上捡空瓶子的滕自英,涉嫌滥用国家公权对滕自英个人权利的伤害,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损毁。如果任由这种非法拘留泛滥,其灾难性后果不言而喻。因此,滕自英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即便提出数额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基于维护个人遭到非法侵犯的权利与尊严,当然更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没什么可顾虑的。

  再者,权利受到侵犯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我国相关立法精神和文明社会惯例。以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方式处罚加害人,有时不及其侵权获得的快感来的强,加害人也就体味不到自身错误的轻重。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罚金,可使受害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地转回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最后,受害人对精神损害赔偿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除了传统文化濡染出的羞于谈钱心理作祟之外,很大程度上还跟社会对受害者提出精神赔偿的动机、目的,施加非议、甚至责难不无关系。这些外部因素形成了无形压力,使得许多当事人或是放弃索赔,或是只象征性地提出1元赔偿,以示自己动机纯正,不是为了钱。

  既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多地蕴涵了人文关怀的意义,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期待也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的人们,在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之时,完全可以去掉羞色,大胆谈钱。

  □李甘林(湖北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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