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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份裁判文书难断"连环官司" 被告原告5年难安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7:2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刘飞锋

  “你告我,我告你,审来审去,判来判去”,桂林市一场牵扯到三方当事人的“连环官司”打了5年多,至今仍未能了断。

  5月30日上午,临桂县宛田瑶族乡小河村委综合开发扶贫林场(下称扶贫林场)与桂

林仔家味饮业有限公司(下称桂林仔)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再次在临桂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围绕7年前签订的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已多次在法庭上“兵刃相见”,法院对此也已下达了16份裁判文书,但这场持续了5年多的“连环官司”,至今还是在“走司法程序”。

  取水口“浑浊不清”

  “马练漕”引出连环官司

  1999年,桂林仔为了满足餐饮所需的矿泉水,决定发动股东们集资500万元,兴建一个桶装矿泉水生产企业。当时,承包扶贫林场的雷某找到其中一个股东说,林场马练漕(地名)有一处天然山泉水,愿意与桂林仔合作开发。桂林仔股东们经过实地考察,认为可以合作。

  同年4月19日,桂林仔与雷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桂林仔每从马练漕提取一桶25公斤矿泉水,需向林场支付0.7元原料费及场地使用费,其中的50%作为扶贫林场今后入股的股金。

  然而,企业投产后不久,桂林仔发现,当地农民居然在马练漕水源附近放火烧山、垦荒种地,这显然不利于保证山泉水的质量。经过与当地农户交涉,桂林仔了解到一个令他们惊讶的事实:马练漕泉水的取水口并不在扶贫林场内,这个取水口是雷某临时以750元租金从黄某等几名农民手中租来的,而且只租用了取水口周围4平方米的土地,只有35年的使用权。

  就在桂林仔“骑虎难下”的时候,2001年2月25日,雷某将桂林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合作协议,按实际用水量支付原料费及场地使用费。桂林仔则以对方存在欺诈、对协议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扶贫林场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就在桂林仔和扶贫林场打官司的当口,小河村委长滩第一村民小组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雷某与马练漕取水口附近几户村民签订的租地协议无效。

  两级法院“观点”不一

  案件陷入“审来审去”泥潭

  在这起连环官司中,法院最先审理的是长滩第一村民小组诉雷某与村民签订租地协议纠纷案。经过一审、终审、再审等数次法律程序,在法院下达7份裁判文书后,最后以村民小组败诉告终。

  临桂县法院审结的第二起官司,是桂林仔诉扶贫林场案,该院一审判决:桂林仔与扶贫林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该院认为,水流属国家所有,扶贫林场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前,不能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而桂林仔已办理了合法取水手续,取得了取水许可证,交纳了水资源费,所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失去实际意义。

  扶贫林场显然并不肯轻易认输,随即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2002年9月9日,桂林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临桂县法院重审。

  蹊跷的是,临桂县法院重审后,却作出了与一审截然不同的判决:认定“4·19协议”合法有效。

  两个判决“形同冰炭”,竟然出自同一个法院,桂林仔岂能甘心认判?于是提出上诉。桂林中院审理后认为,扶贫林场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倒是作为林场承包人的雷某与此案有利害关系,理应将他列为诉讼当事人。基于这样的理由,该院再次把案子打回临桂县法院重审。

  就在此案再次重审的过程中,桂林仔以本身并未实际履行“4·19协议”,扶贫林场和雷某不具备该协议主体资格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临桂县法院随即作出裁定:准许桂林仔撤诉。

  但是,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想“全身而退”的桂林仔,又被扶贫林场和雷某告上了法庭。

  2004年11月16日,临桂县法院作出裁决:“4·19协议”有效,由桂林仔付给扶贫林场547天收益12万余元。本来想“以退息讼”的桂林仔,并不甘心自己被“割肉”,只好提起上诉。桂林中院又以扶贫林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程序不合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临桂县法院重审后,仍然维持“4·19协议”有效的判决。桂林仔再次提起上诉,桂林中院作出第16次裁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桂林仔“再经不起折腾”

  律师称这是浪费诉讼资源

  5月30日,由“4·19协议”引出的纠纷案在临桂县法院第17次开庭。

  然而,开庭不到半小时,作为被告的桂林仔董事长伍品忠就退出法庭,拒绝继续参加诉讼。理由是:在桂林仔作为被告的官司中,扶贫林场和雷某已变更了诉讼标的,诉讼标的额实际上已超过80万元,超出了临桂县法院的管辖范围。桂林仔要求将此案移送桂林中院一审,但临桂法院一直没有对此作出书面裁定,桂林仔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他们的诉讼权利,所以罢诉。

  伍品忠无奈地说:“因为身陷官司泥潭,我们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希望法院早日终结这场纠纷,一家诚信经营的企业再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桂林某律师事务所蒋律师认为,这种“你告我,我告你,审来审去,判来判去”的官司,实际上是一种“讼累”,既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当事人来说,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编辑:韦怡作者:刘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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