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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逼近摩托车手吓摔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8:11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一辆汽车在超越一辆摩托车时,摩托车驾驶员突然跌倒受伤,由于没有碰撞痕迹,法院运用优者负担原则,推定了该起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分担。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和汽车司机王某赔偿伤者张某医药费55238.13元。

  2005年9月16日10时10分,张某未戴头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海安海阳国际大酒店东侧转盘处由北向南行驶。此时,王某驾轿车经该地段由北向南与张某

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轿车在超越张某时,张某跌倒受伤,摩托车受损。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中,却未提取到碰撞痕迹。2005年9月2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无法查清,责任难以认定。

  事故的发生给张某造成了巨额的损失。当日,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撕裂伤,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

  2006年4月4日,张某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今年3月28日,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辩称,他没有碰撞张某,故张某受伤与他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碰撞的事实,王某不承担责任,因而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调取交警部门的卷宗后发现,事故现场图记载,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有一呈东南西北走向的制动印痕,制动印痕长度为5.7米。

  据此,法庭认定,原告张某从摩托车上跌倒受伤时,只有被告王某所驾汽车与其距离最近。原告张某的跌倒受伤主要存在三种可能:一是汽车与摩托车相碰;二是汽车实碰张某身体某个部位;三是汽车既未碰到摩托车又未碰到张某身体,只是因为两车距离太近,张某在采取刹车措施过程中因紧张而跌倒。

  王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相对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辆而言,回避危险的能力较强,且其系从张某后方超车,故王某与张某在从事交通活动的同等条件下,根据优者负担原则,其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

  作者:钱军 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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