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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立项下游审批 上游水质下游监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8:5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邓新建 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经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据悉,这是我国首部关于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法律,为解决广东江河上下游之间日益增多的水质纠纷提供了“标尺”。

  据了解,广东省政府早在1993年就曾发布过《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

》。但由于没有明确责任制度,地方政府往往利用自己手中的审批权,使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审批,但为保护本地水源,往往把污染源放在本辖区的河流下游。近年发生的粤西四会市南江工业园污染及北江镉污染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往往比较容易引起上下游的争议,对此,《条例》采取了多年实践证明比较准确的由下游监测的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由该河流交接断面下游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条例》还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规划时,其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当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对于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条例》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该责任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与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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