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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给付之诉遭遇“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8:55 法制日报

  历经4年6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厦门雄震集团公司(下称雄震集团)与纪女士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雄震集团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纪女士手上的判决书成了一张“白条”。

  对此,有律师支招,建议将“行为给付之诉”转变为“现金给付之诉”。前不久,纪女士第5次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她说,即使企业不跟她签合

同,也要付工资给她。由于劳动维权的时效是两个月,为了不超过时效,纪女士只能每两个月递交一份劳动仲裁申请,申请每两个月的工资。

  据了解,纪女士于1980年11月成为厦门搪瓷厂的一名固定制工人。1987年厦门搪瓷厂实行体制改革,她和厂里的部分职工被作为富余人员分流回家待岗,从此成为“两不找”的群体,即单位不找职工上班,职工不找单位安排工作。

  1999年,资产重组后的厦门搪瓷厂变更为雄震集团。2002年4月,雄震集团与部分待岗人员签订了《员工内部待岗协议书》。纪女士闻知后,当即提出她应该享有同等待遇,可雄震集团却说公司已经没有她的名字了。纪女士随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她与雄震集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3年11月18日,厦门中院支持了纪女士的诉求。

  2004年9月28日,纪女士要求与雄震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来官司又打到了厦门中院。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两不找”人员虽然属于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但这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是在当时特定条件下,由于不规范的用工管理形成的。根据现行规定,仍然承认劳动关系存在,而劳动关系存在就意味着工龄可以计算。因此,纪女士属于原固定工,参加工作工龄已满10年,她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正当的。

  2005年6月20日,厦门中院判令雄震集团和纪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雄震集团不愿意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拒绝与纪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这种案件又无法强制执行。因此,纪女士又遇到了“执行难”问题。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为纪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的厦门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许进德律师分析说,这份判决指定被告履行一定的行为,不像判决履行给付金钱的案件那样容易执行。如果是判令企业给付金钱,一旦企业拒不履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企业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也可以对企业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但是,判决企业签订合同,此类行为法院无法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如果企业不自觉履行,则无法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思远说,现行刑法上虽然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但却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罪的主体,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就不能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又的确大量存在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了“拒不执行”的情形,这就势必会造成本案纪女士所遭遇的“法律空白”。

  那么,纪女士还有没有获得救济的渠道呢?马思远建议纪女士尽可能将“行为给付之诉”转变为“现金给付之诉”,这样更容易实现自己的权益。随后,许进德律师帮助纪女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这一次,他们不再要求与雄震集团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直接要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和缴交相应的社保、医保金,就是将履行一定的行为转化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以便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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