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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无质量标准维权无据输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8:55 法制日报

  本报丰城6月5日电 杜辉明 杨春华 产品由于没有相关质量标准,消费者无法证明产品缺陷。今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汤木华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25日,汤木华以使用原野公司生产的种用鹌鹑配合饲料存在游离棉酚含量超标为由,向丰城质监局投诉。同月26日,丰城质监局召集汤木华、原野公司代表,封存样品,并委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同年7月1日,该中心出具了检测样品中

游离棉酚含量为36.0mg/km的报告。汤木华遂向丰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野公司赔偿损失25050元。

  法院认为,根据汤木华的诉讼请求,该案属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汤木华应当对其使用产品在投入流通时已存在缺陷、使用该产品导致的除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产品缺陷与其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汤木华虽提供了原野公司与其约定生产的种用鹌鹑饲料中游离棉酚的含量数据,但因国家对鹌鹑饲料中游离棉酚的含量无卫生标准,其又未提供其他参照标准依据,故对原野公司提供其使用的种用鹌鹑饲料在投入流通时已存在缺陷存在举证不能。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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