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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伟哥”胜诉考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9:19 国际在线

  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状告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辉瑞制药公司胜诉。

  这是美国辉瑞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长达近两年专利纠纷案的初步结果。尽管这个判决将使得中国10多家仿制辉瑞制药公司“万艾可”(俗称“伟哥”)的企业丧失巨大商机,但正如辉瑞公司新闻发言人所言,这个判决“反映了中国正在为专利

保护方面创造条件,同时也推进了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信心”。

  当今国际经济秩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已经失去了竞争优势地位。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早已把竞争的重点投入到服务贸易,特别是知识产权贸易领域,通过制定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知识产权交易秩序,确保发达国家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面对此情此景,发展中国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断然否决不合理的国际贸易经济秩序,根据本国发展需要呼吁各国重新建立公平的贸易竞争秩序;另一种则是在遵循现有国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谋求改善国际贸易规则,建立更加可靠公平的贸易秩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其实是选择了后一种发展道路,通过了解、熟悉、尊重、支持国际贸易规则,逐步融入国际经济社会,并且通过不断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争取更多的规则制定权。

  正因为如此,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且在司法系统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此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整性。

  但必须看到,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毕竟是不合理的秩序。中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既要看到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规则的必要性,同时也要看到改变这些规则的紧迫性。在不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企业的利益,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阻碍中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如何在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切实保护外国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平衡中国企业的利益,确保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摆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如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宽严适度,那么,中国的经济发展就有了法律上的支撑;反之,如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失之过严或过宽,就有可能会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建立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应当是中国今后努力的方向。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揽子协议,为中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法律文件,也为中国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谈判打下了重要法律基础。我们既要看到其中所蕴含的合理部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包含着实质性不合理条款,通过国际谈判,努力排除和修改这些条款。

  当然,中国属于大陆法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作出错误的判决。此次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司法机关应当谨慎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请求,决不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作出“政策性判决”或者“宣传性判决”。立法机关应当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司法机关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此次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增加了中国在处理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方面的经验。中国行政体制中建立的知识产权审核复议制度,在此案中面临严峻的考验,今后如何简化知识产权取得程序,建立更加具有权威性的知识产权确认权利制度,是立法机关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来源:第一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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