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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排档零点打烊”的法治考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9:19 温州新闻网

  从7月10日起,北京所有消夏露天餐饮的营业时间将被严格规定为从18点到24点。一份由市商务局、政管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中,做出了如是规定。

  若把“大排档零点必须打烊”的《办法》放诸南方某市,一定会令市民齐声惊呼“有冇搞错?”以个人的感性认识来说,22点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的城市夜生活的起始时间。作

为一个在北京生活的南方人,我虽然充分体谅那些早睡早起的邻居们,他们可能是市民中的多数派,但他们也仅仅是市民的一部分。问题就在于:保障这部分市民的正常生活,是否一定要剥夺另一部分(哪怕是一小部分)人同样正常的生活。

  因为起得晚,我基本吃不着小区早餐店的早餐。但我不会期望政府为我立一个法律,禁止早餐店在早上10点以前营业。我也不会去要求不远处的幼儿园不要在早上7点就开放小喇叭,虽然它三天两头地打扰我的梦。

  城市到了零点可以入睡,许多工作的人却不能入睡,想想那些值夜班的编辑,想想开晚班的的哥等,再加上那些感慨于“长夜漫漫,无心睡眠”的市民们———如果《办法》会强制推行下去,这些人零点以后恐怕很难找到像大排档那样适合自己的地方吃宵夜了。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作为一个地方性部门规章,以一纸文件来直接干预(夜宵)市场,不禁让人徒生疑惑。

  其一,夜宵摊或大排档的发展,是自发市场的产物。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有市场,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如某家消夏露天餐饮场所为无照经营,可由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如某家消夏露天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卫生问题,应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又如某家消夏露天餐饮场所噪声扰民,可由环保部门介入调查,深受其扰的市民也可自行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林林总总的问题,哪一项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都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当然也都不构成“零点打烊”的理由。

  其二,尊重自发市场,尊重市民消费习惯,并不排斥职能部门对夜宵摊的管理。但正如“法不能强人所难”,连法律都不能要求人们做他们做不到的事情,行政管理当然也应如此。比如《办法》明确指向“消夏露天餐饮”,却又要求“食品处理区(即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具清洗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均应设置在室内”。仅此一条,如强制推行则绝大多数的“消夏露天餐饮”都要关门大吉。以我有限的夜食经验,还未见有哪家“露天餐饮”是在室内加工的。既然加工、备餐和保洁都在室内进行,还能否称之为“露天餐饮”?再如在时间的划定上,所谓“消夏露天餐饮”,零时至两点之间正是营业高峰,现在要求零时打烊,等于是基本宣告了这个市场的终结。

  行政规制不能仅仅考虑部分人的立场,而忽略了另一部分人的合理诉求。《办法》调整的,应是行政管理与夜宵摊主的关系。至于夜宵店引发的噪音污染等其他问题,让法律和司法去解决。记住一个在此仍然适用的简单比喻:当我们泼洗澡水的时候,千万要记得不能把孩子也一并倒掉了。

  □王琳(海南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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