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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亵”被罚 12年后向警方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09:38 南方新闻网

  “淫亵”被罚12年后向警方索赔

  男子称当时以为3000元是押金而非罚款,要求警方赔5万元并道歉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当时我不知道是行政罚款,我还以为是押金。”12年前,广州市民张某因“淫亵”被公安机关罚款3000元,但警方没有把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告知和传

达给张某;12年后为撤销“案底”,张某将荔湾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警方撤销对他的所有处理决定,还要向他赔礼道歉并且要赔偿他精神损失5万余元。昨天下午,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张某今年五十来岁,家住广州市海珠区。1994年1月7日夜晚,张某在广州环市西路一家发廊里洗头、按摩时,因张某多次抚摸发廊女胸部,被西村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据张某回忆:“刚开始5分钟左右,警察进来说我嫖娼,不容分说,押到西村派出所关了一夜。”

  经过对张某进行一夜的关押审查,西村派出所认为张某在发廊内按摩时有淫亵行为,并决定对张处以3000元的罚款,“当时我不知道是行政罚款,我还以为是押金。”据张某在法庭上诉称,当天他让朋友带钱来交上。

  同年1月12日,广州市荔湾区分局西村派出所对张某做出了《治安行政罚款决定书》,认定张某因淫亵,决定予以罚款3000元。但是在收取了张某3000元后,对张某做出的治安行政罚款决定和开具罚款收据都没有告知和传达给张某。

  “当时以为交的是押金。随后的罚款决定和罚款收据都不知情”,张某说,自己一直以为3000元是买个平安。事隔10年后的2004年1月,张某通过信访,得到了信访答复函,知道自己在1994年做的那件事留下了“案底”,随后张找到了派出所,并要回了3000元,可是张某仍然耿耿于怀。

  又过了两年,直到2006年1月,张某将西村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荔湾区公安分局告上荔湾法院,要求西村派出所撤销因“淫亵”一案对他做出的所有处理决定,并向其赔礼道歉,还要求派出所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余元。同年3月,荔湾法院认为派出所当年的处罚决定至今已有12年,早已超过了5年的起诉期限,法院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张某以“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上诉到广州中院。

  昨天下午,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张某认为自己于2004年信访时才得知自己当时所受的是行政处罚,自己交的3000元也不是押金,而是罚金;按照相应法律,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他告荔湾区公安分局的诉讼期限不应该从1994年算起,而应该从得知处罚消息的2004年算起,这样就没有超过5年起诉期,法院应当受理此案。荔湾区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却认为,本案起诉期限应从作出处罚之日算起。

  经过一下午的庭审,法院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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