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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拽断包带抢包构成何罪 关键看行为人罪过内容在瞬间如何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0: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2005年4月25日18时许,谢某见一女青年任某孤身行至铁路桥头即起歹念,遂上前夺取任的挎包,将任的包带拽断一根,任发觉后极力反抗并拽住挎包不放,被告人谢某继而拽断任的第二根包带,将任拽倒在地后将挎包抢走,包内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0元,并致任轻微伤。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趁事主不备抢夺其财物,作为一个连续的行为,

第一次拽断挎包带和第二次拽断挎包带只不过是一个完整行为的两个组成部分,第二次拽断挎包带的行为并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而且,行为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积极”地伤害事主,事主所受的轻微伤只不过是抢夺行为的附属后果,并不必然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胁迫的程度,即轻微伤没有成为抑制事主反抗的条件或事由,所以,应以抢夺论处,同时,由于本案抢夺财物未达到抢夺罪的追诉数额,行为人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将被害人包带拽断后又实施了第二次拽断包带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应以抢劫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第二次拽断包带的行为是在被害人已有防备的情况下实施。谢某抢包的行为不属于抢夺罪构成要件中单纯的趁人不备。面对被害人的察觉和防备,行为人谢某是“公然地”实施了第二次的拉拽行为,而且,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强度已有充分的认识,即通过第二次拉拽行为将被害人拽倒,其拉拽的强度有被害人轻微伤为证。说明第二次的拉拽行为已经脱离了前面的未遂的抢夺行为而具有了独立评价的意义。

  第二,第二次拉拽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意图已经发生了转变。第二次拉拽已由之前的趁人不备抢夺故意变为之后的以危险行为为手段的劫财故意,其危险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意味着身体伤害,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因此不能将之视为抢夺的附属行为,即它是间接故意支配下的暴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最后,本案未遂的抢夺行为被既遂的抢劫行为吸收,故应以抢劫罪论处。不能单纯从形式上相似的两次拉拽就得出属性一致的判断,而应结合行为人罪过内容在瞬间的变化来具体认定。本案的分析表明:即便在时间上连续实施的两个行为,一旦罪过内容变化,行为的性质就可能变化,即由一个连续的整体行为变为两个可以分别进行评价的行为。本案中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即抢夺未遂和抢劫既遂,不过由于两个行为共同完成了取得财物的目的,并且在时间上连续,在一定的时空结合情况下具有不可分割性——若分割就会使罪过内容变化的抢劫比单纯的抢劫处刑更为苛严。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

宋笑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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