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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财物被盗宾馆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0:4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住宿期间旅客财物被盗,宾馆该不该担责?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郑航宾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0月10日,鹤壁人张某来郑州参加一职称考试培训班,并入住郑航宾馆307房间,他预交了1700元的押金。当月20日早晨,张发现钱包被盗,就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警方称自己丢失了980元现金、银行卡(存有现金3万元)一张及身份证,预付款押金条2张,开

门磁卡一张。当日,张某家人发现被盗卡内现金已被取走5020元。后经警方勘验,发现该宾馆304、310房间也被盗。

  因与宾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将宾馆告上了法庭,要求宾馆赔偿损失6000元(包括现金980元,卡上存款5020元)及鹤壁至郑州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其住宿客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未尽到该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丢失现金980元及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未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2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赵珊

  线索提供张光辉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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