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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之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1:06 南方日报

  虚拟财产之辩

  虽然全国首例盗卖QQ案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而非盗窃罪量刑,但QQ号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的争议仍在继续

  上周五早晨,小朱习惯性打开电脑,顺手点开了QQ,却发现小企鹅在转了几圈后弹

出了“密码错误”的窗口。“记错QQ密码了吗?不可能,一直都用这个密码的啊?”小朱只好不停地输入密码,系统却总是一再提示密码错误。

  伴随自己5年的QQ号码被盗了!尽管感到非常失望,但由于之前没申请密码保护,QQ号码是要不回来了。无奈之际,她只好重新申请了QQ号码,但要命的是,那些网上交谈的对象全部消失了。

  在能找到的范围内,小朱通知了所有能通知的朋友,“我的QQ被盗了,以后任何消息与我无关。”颇有点官方发布新闻的味道。

  每天约有30万QQ号被盗

  小朱的QQ号被盗只是盗号事件中的冰山一角。来自腾讯的消息称,经过统计,每天大概有30多万QQ号码被盗。

  如今,国内几乎每一台个人电脑的右下角都会有一只小企鹅,很多人打开电脑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登录QQ,或进行文本信息传递、或传输图像、音频、视频,当然还可以收发电子邮件。大多数人的QQ已经成为朋友同事之间的主要交流工具,QQ号码一旦遗失,也就遗失了一种重要的线索来源。

  据某IT业内人士介绍,盗号者惯用的手法就是利用黑客知识和系统漏洞非法入侵他人网站,然后将自己编写的木马通过Iframe的方式放置在这些网站上。

  盗号者盗取QQ号码首先就影响了用户通过QQ号码实施网上即时通信的功能,使用户失去了对这个号码的控制,会产生人身或财产上的安全隐患。例如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号码里的好友资料发送一些虚假信息给失去号码者的QQ好友,类似的消息有“我现在急需钱用,请存入现金到我账号”、“我现在在某某地方,你过来一起玩吧”等等,这样失去号码者的QQ好友基于对这个号码原来“主人”的信任,可能会汇钱或去赴约等,这样就给社会公众造成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危险,破坏社会安定。特别是QQ用户多为年青人,缺乏成熟的判断和识别力,更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因此,偷盗号现象中的各种犯罪隐患不容忽视。

  小朱的QQ号码也极有可能是被成批下载盗窃的。今年5月24日,腾讯公司副总裁郭凯天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的研讨会上介绍,目前存在的影响用户正常注册、使用腾讯QQ的两个突出安全危害,其一就是注册机“恶意刷号”。另一种是“刷号”,即假设某数据为密码并检测,凡是以该数据为密码的QQ号都会被偷盗。

  所谓的注册机“恶意刷号”,就是说有人开发出恶意注册软件,然后通过这个软件可以实现全自动或半自动的恶意的大量地申请QQ号码。这类的恶意软件代表主要有JQQTools、QQApply、Icoke放号注册号码软件,可以实现简体放号、繁体客户端放号等的恶意大批量申请。

  腾讯提供的数据表明,以今年4月27日为例,简体网页共注册了684215个号码,其中属于恶意刷号的为69884个,占简体网页注册的10.2%;繁体客户端共注册了20015个号码,其中属于恶意刷号的有12628个,占繁体客服端注册量的63%。这些注册机刷去的号都不是自用,他们会挑选一些靓一点的号拿到淘宝、易趣上去拍卖,其他一些普通的号就大批量批发给别人用于发送牛皮癣广告、黄色信息、病毒链接等。从这个数字就可以看出,这个注册机的刷号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用户的正常申请,占用了大量的QQ号码资源。

  除了QQ号码及其附加的QQ号码币等一系列的价值币,还有更多的人玩更多的虚拟游戏,如网络游戏人物的“装备”游戏币、游戏号等,也常常成为不法分子盗取的对象。

  QQ号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

  当然这些并未能说明QQ似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在法院量刑上,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首宗QQ盗窃案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量刑。南山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为促进有关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立法,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近日,《人民检察》杂志社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虚拟财产法律适用研讨会”在南山举行,深圳法学界的专家和相关企业代表应邀参加此次会议,以首宗QQ案为典型案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作为QQ号码的开发者,郭凯天和腾讯公司均认为,QQ号码是用户通过申请获取的一组软件使用许可代码,正常申请的QQ号码腾讯公司拥有所有权,用户拥有使用权。

  腾讯公司在研发QQ软件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专利技术,凝聚了开发人员大量的智力成本,同时腾讯公司为了保障数量庞大的QQ用户能实现即时网上聊天,需架设服务器并进行日常的安全运维。QQ用户申请号码后将投入一定的上网费用、时间并倾注一定的情感在这个号码里边,同时很多用户会用Q币(Q币的市场价是1元人民币购买1个Q币)购买QQ会员服务、QQ秀、饲养QQ宠物等,这些都会使这个号码产生一定的增值,QQ号码已经具有明显的的财产价值。在市场上,已经存在QQ号码的交易行为,很多人愿意花费一定的金钱去购买自己喜欢的QQ号码,这些市场行为也说明QQ号码实际是有价值的,可以认定是刑法上的财产。

  与之相对的是,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余新喜则认为:QQ号码作为财产的范围有待斟酌,其和虚拟财产有不同之处,它只是一个符号。如果QQ只是网络账号,没有经济价值,如果扩大解释为财产的范畴,有一系列的问题很难解决,作为腾讯公司有财产的所有权利,号码被盗以后,腾讯公司本身拥有对号码的所有权,所有权没有受到损失,用户失去的也不是财产,而是QQ号码上的服务项目,从这个角度上讲,也无法说QQ号码是一种财产。从犯罪行为本质上讲,侵犯的社会关系不是QQ本身,而是QQ向下的通信自由权利,腾讯公司的信任度,以及QQ号码用户相关的权益,网络安全,通信自由权利,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深大法学院副教授肖又贤则认为,号码没有任何价值和权利可言,可以代表的是进入使用的软件,腾讯公司开发的客户端软件可以在网上任意下载的,也没有造成侵权,也不会受到追究,软件本身没有价值,可以免费获得号码,价值在于使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满足公众的需求,如通信、娱乐、聊天,对于QQ号码代表的权利,他代表的是知识产权,不是财产权,对于软件的使用权,既然QQ号码本身没有价值,软件没有价值,使用过程中满足了公众的需要,QQ号码不算是财产,QQ和游戏中获得的武器、铠甲是有区别的,如果把QQ号码本身称为虚拟财产,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特征,因此QQ号码不能算财产保护。但他同时认为,这些财产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范围是不同的,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财产的含义有扩充的趋势,刑法九十二条关于财产的规定,应当扩大到网民通过约定取得的有价值的范围,他们通过网络取得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专家观点

  QQ号码本身具有财产属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大法学院深圳研究生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梁根林

  财物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支配和管理的物。虚拟财产其实没有必要单独作为法律概念提出来,虚拟财产也就是无形财产,无形物是否属于刑法的保护对象,只有虚拟财产具有无形物的一般特征,它才能为刑法所保护。通过对刑法作相对客观的、与时俱进的解释,我认为QQ号码本身具有财产属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特征,因此我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但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上存在法律障碍,我们在案子的处理过程中,对被盗卖的QQ号码本身的价值无法界定,实践中仅就销赃的犯罪数额来定罪,实际上只有在销赃获利的数额高于被盗的财物本身评估数额的情况下,才能够以销赃的数额认定,没有评估,也就缺乏定罪的基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这是由小农经济时代的立法不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所造成的。

  QQ号码不符合虚拟财产特征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又贤

  刑法没有限制要保护的财产的形态,是否有形或者无形物,网络环境下的游戏币之类标志是否算刑法上保护的财产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是,通过网络取得的如Q币、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如果受到侵犯,我认为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而QQ号码及其密码是一种软件使用许可,QQ号码代表的是知识产权,而不仅是财产权,QQ号码本身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特征,因此认为QQ号码不能以财产来加以保护。对于盗卖QQ号行为的定性,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第一,盗取他人QQ号直接侵害的是原QQ号拥有者对QQ软件的使用权,这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盗卖他人QQ号的行为确实扰乱了网络秩序,但现有立法并未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完善立法,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之类的罪名。

  盗窃虚拟财产

  应增加相应罪名

  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刑法学博士余新喜

  QQ号码只是一个网络符号、一个网络账号,其本身的价值微不足道,把它纳入财产的范畴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现实依据和QQ号本身的性质都不是很符合。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把QQ号码列入财产的范围有待斟酌。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盗窃罪,也不完全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我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把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抽象出来,主要侵犯那一类的社会关系,增加相应的罪名。

  新闻背景

  盗卖QQ被判侵犯通信自由

  2005年3月初,被告人曾智峰(2004年5月31日进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检测工作。)因购买QQ号码在淘宝网上认识了被告人杨医男,两被告人遂合谋窃取他人QQ号码获利。

  2005年3月至7月期间,由被告人杨医男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被告人曾智峰,曾利用公司离职同事使用ioioliu账号进入后台系统查询被告人杨医男提供的QQ号码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被告人杨医男,由被告人杨医男将QQ号码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将QQ号码的原密码更改后出售给他人。二被告人共计卖出QQ号码160余个,获赃款7万余元。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出售的QQ号码还拖带价值2654元Q币及网络游戏币。

  2005年11月28日,南山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开庭审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佘锦薛亮

  图:

  QQ中的网友信息被广大网民视为一种人际资源。丁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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