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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所“公办民校”仍可继续招初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1:22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邓桂明 实习生 谭娟

  本报6月5日讯省教育厅今日下发的《关于共享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审查情况的通报》指出,10所公办示范性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规范化改造后可以继续招收初中生。

  据了解,全省共有省级示范性高中(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138所,其中有91所公办示范性高中参与举办了97所民办学校,按要求规范后,69所公办示范性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6所公办示范性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改办为独立的公办初中,10所公办示范性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规范化改造后可以继续招收初中生,8所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规范后不再共享公办示范性高中资源;另有5所学校待审。

  一些地方和学校因特殊情况(在“公办省示范性高中参与举办规范后的民办学校可以招收初中生学校”和“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的不再共享公办省示范性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两个类别中),当地政府作出了按期达到有关要求的承诺,如果不能按期到位,则须停止民办初中招生,同时按省教育厅湘教通[2006]113号文件处理。

  省教育厅指出,各地各学校必须严格规范办学行为,请社会和学生及家长加强监督。该厅将于今秋开学前后和今年底进行两次专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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