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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黑矿出工伤“农民工应负非法参与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2:00 光明网
金海燕

  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新华村农民杜应江,在本县一黑煤窑打工,被垮塌的煤块砸成重伤,矿主将他弃之不管,工友、家属向县安监局、国土局和煤窑所在的镇政府求助,得到的回答竟然是:“这个煤窑没有办任何手续,是非法煤窑,矿主应负非法开采、非法用工的责任,农民工也应负非法参与的责任。”(5月30日《人民日报》)

  虽然如今都说政府不能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但一个企业在某地投产,必然要受到

政府的监管:工商部门要监管企业经营范围;税务部门要依法收税;安全部门要监管生产安全;劳动部门要监督依法用工;质监部门要监督产品质量……老板、职工和政府监管,形成了互相帮助、互相制约的关系,构成了和谐的生产关系。然而,一个没有办任何手续的煤窑,能在县和镇有关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长期雇用民工非法组织生产,出现了严重的安全事故,监管部门却一推六二五,矿主固然“应负非法开采、非法用工的责任”,“农民工也应负非法参与的责任”,就是国土部门不要负放任黑矿主非法开矿的责任、安监局不要负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劳动部门不要负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乡镇政府不要负默认黑矿主非法开采、非法用工的责任。总之,出了问题责任都是别人的,甚至是受害人的,单单忘记了作为政府监管部门自己的责任。

  因为矿主搞的是非法开采、非法用工,监管部门就可以放任自流,不监不管,如果大家都照此办理,不到工商部门登记,可以随便开公司;不到税务部门登记,可以只赚钱不交税;不到安监部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出了矿难安监部门不来“找麻烦”,岂不是鼓励大家都来搞非法开采、非法用工!

  然而,如今出了矿难,我们确实经常听到这样的解释:矿井属于非法开采、矿井没有开采证、矿井没有安全许可证、矿长没有资格证,似乎只要一说矿主开矿非法,监管部门就可以对矿难不负责任,至少可以认为找到推卸责任的借口了:他没有到我这里来办手续、他没有请我们去验收、我没有发给他许可证就是不同意他开采,因此,以生矿难没有我的责任,他非法开采,就得由他自己负责……所以,才会对奄奄一息的工伤民工说出:“农民工也应负非法参与的责任”,而绝口不谈自己的责任。但是,即使为了推卸责任,对奄奄一息的工伤农民工也总得说几句安慰的话,流一掬同情之泪,如今居然说出你“也应负非法参与的责任”,我们大概只能用“冷漠无情”四个字奉送。

  但是,如果我们把矿工的生命安全,系于这样对矿工冷漠无情之人的肩上,无疑就是把矿工往鬼门关上送!我们要问:这样的人还能坐在国土局、安监局的位置上安之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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