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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故最低赔偿20万不缴纳保险费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2:02 生活报

  本报首席记者 孙殿喜

  在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问题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原规定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两项费用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提高了补偿额度。

  《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投资入股额一倍的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其中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还要求煤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作保险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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