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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失业保险划出“底线”:高于国家标准2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2:02 生活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原则,根据当地同期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提出确定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失业保险金标准需要调整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审核批准

程序办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比例是“底线”不是执行标准,且这个“底线”高于国家标准20个百分点。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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