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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犯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4:15 大众网-农村大众

  因无证拆库房、房顶坍塌,致使建筑工人一死十一伤。日前,由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该县法院公开审理,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绍芝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5年9月21日,吴绍芝在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该县综合公司签订了拆除冷库合同。24日,又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吴令二十余名村民盲目冒险作业,用铁锤等工具敲砸库顶。拆除中发生意外,库顶坍塌,寇某被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十一名

村民均负轻伤。

  说法:为什么法院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吴犯?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但在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指出,“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刘义军刘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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