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忧与外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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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4:31 正义网 |
近日,中国青年报与新浪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有4003人参与的调查显示,39.8%的人经常收到这样一类电话、短信或者信件:确实是找自己的,但自己从未给这些机构或者个人留过联系方式;53.7%的人表示只是偶尔收到,表示从未收到过的只占6.5%。(《中国青年报》6月5日) “你不认识他们,他们却对你了如指掌。”无怪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感叹,自己就像 生活在透明玻璃缸里的金鱼,已经没有隐私可言。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指出,“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这是一个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当然也是一种稀缺资源。据说在北京、上海等地,经常会有人叫卖诸如“老板名录”、“企业家手机大全”等。其实,这还不算什么。自从搭上网络的快车以后,“个人信息的安全”就变得更加不确定。高科技下无隐私。据报道,有一家号称拥有9000万人资料的“搜人”网站上,只要简单地输入人名,与之相关的电话、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MSN、QQ等立即显示在网页上。记得美国一位参议员曾说,在这个信息社会,人们正在对自己的身份失去控制,私人生活正在成为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商品。 个人信息被泄露不仅让许多人的生活秩序受到干扰,甚至,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受到了严重威胁。在2001年,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发生一起命案。一位名叫埃米的少女被一素不相识的男子枪击致死。凶手在案发之前从未见过死者,只是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在因特网上跟踪埃米,并从网上获知了她的工作日程和日常习惯,最后在埃米下班途中伺机杀害了她。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但要真正利用起来却并不容易。不仅这些条例个别、零散、抽象,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旧的法律系统在信息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面前,也已经漏洞百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的滞后,甚至成为西方国家设置贸易壁垒又一个借口。某纺织企业老板在欧盟国家搜集客户信息时,就曾遭遇到了类似的阻止:“你们(中国)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客户资料面临泄露的风险。” 到目前为此,德、法、英、日等50多个国家都纷纷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比如说加拿大在1993年的《关于私人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中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收集应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和准许,而不应擅自传播、出售、散发或不经同意和准许而进行交易;更为敏感的个人资料,如种族、信仰、婚烟状况,必须有本人的书面申明才能被收集。可以肯定,在这样的立法基础上,西方国家完全有可能根据对第三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判断,对个人信息的跨国流动做出单方面的限制,进而影响到整个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可以说,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上的漏洞不仅存在“侵犯隐私权”这样的内忧,甚至招来“贸易壁垒”这样的外患。尽管这两年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很高,全国人大会议也收到过类似的议案,但仍没有被列入立法计划。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信息服务,就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可想而知,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个人信息如果缺乏法律的规制,也难免有被扭曲、异化的危险。 作者:林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