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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历时半年最后和解 外来工揭阳获赔1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6:1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特约记者黄春宇熏通讯员林武欢、肖洪俊报道:一起历时近半年的工伤事故确认案终于今年5月底在揭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努力下圆满审结,至此,上诉人刘某贵在获得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万元之后,主动向揭阳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5年1月6日晚11时30分左右,31岁的刘某贵(苗族,贵州省台江县方召乡人)正

在广东某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钢铁公司)第三车间工作。因连轧机出现故障,钢条穿不进而落到地面,于是刘某贵便拿氧气去割,致使自己右大腿中下段缺失。随后刘某贵被送往揭阳市人民医院治疗。钢铁公司第三车间负责人何某忠(汕头潮阳金玉镇人)支付了刘某贵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但对刘某贵因残引起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钢铁公司与钢铁公司第三车间负责人何某忠却互相推诿,拒不赔偿。

  2005年4月20日,刘某贵向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钢铁公司第三车间为非法用工单位为由不予工伤认定,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刘某贵不服,于8月8日向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11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刘某贵不服,于同年11月22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书》,确认其伤为工伤事故。揭阳市榕城区法院维持了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决定。刘某贵不服该判决,遂向揭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受案后,揭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力促双方当事人和解。2006年5月底,钢铁公司第三车间负责人何某忠与刘某贵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何某忠一次性赔偿刘某贵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元,并将13万元赔偿款于当天付给刘某贵。钢铁公司、揭阳市榕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的圆满解决均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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