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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医保缴费实行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0:27 新晚报

  哈报网讯(记者 赵振宇)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本月起实行的《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开始调整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多了一种6.5%的缴费基数,职工将享受与缴费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次调整的办法为,用人单

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为,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县(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左右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和职工,比以往多了一种缴费基数,即可选择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由市区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缴纳,职工不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此外,企业也可选择按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医保中心一位负责人介绍,6.5%缴费基数是本次调整的一个重要变化,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退休后可掌握个人账户资金,如可到指定的药店购药等。现在企业已经开始申报缴费比例,申报期截至本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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