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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杜绝移动信息的“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0:40 大江网-江西日报

  针对近期广大电信用户反映强烈的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价格欺诈问题——不明示价格、以“免费使用”、“三天免费试用”等诱导或欺骗消费者、强行订制并扣费、在退定程序上设置壁垒等,信息产业部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从6月份开始,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见6月1日新华网报道)。

  从各种“欲遮还羞”、披着“倾情交友、爱情秘语”面纱的手机暧昧信息,到以群发方式带给无数人骚扰的垃圾信息,公众对此烦不胜烦。移动信息服务领域成为“高危”领域,反证了它已处于失范状态——在手机服务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初期,新旧社会规范并存,企业的自律藩篱被不断突破,引发大量失范行为。

  失范行为,首先是处于法律“天窗”期的行为。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范,由于不适应手机信息时代运行的新环境,而形同虚设,一时没有形成新的法律,大量以手机为载体的信息传播行为处于既不受“旧法”的制约,又无新法可依的真空状态。

  这带来了第二种后果:对各类冲突行为的规范丧失。手机信息化平台上的“无法无责”泛滥,一些在以往经营中循规蹈矩的信息内容服务企业,在手机的信息化平台上可能变得疯狂——它们认定这是一片没有高压线的天空,想怎样就怎样;一些手机运营企业助纣为虐,任凭不良信息内容传播企业“怎样都行”。

  在信息时代,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个人有拒绝垃圾信息的权利,信息发送者有不给受众制造信息恐慌的义务。利用手机平台滥发信息,乃至信息欺诈,就是对公众权利的犯罪,必须受到相应的惩处。以前这套话语权完全由信息商把持,公众叫苦,管理者沉默。去年,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严管滥发电子信息,曾经长期空白的信息时代政府监管,终于初露曙光。

  相比香港地区严治手机信息欺诈的立法之路,我们似乎还单纯依赖于传统的行政监管和“运动式疗法”。半年的专项整治活动声势固然浩大,“停业整顿”不可谓不严。但在此之后,我们无法确保此类行为不卷土重来。

  因此,在欢迎信息产业部大力整顿的同时,我还要呼吁: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若想“治本”,就要采取以法治之的途径,立法严管手机滥发虚假信息。法律相对于企业自觉、行政监督,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的普适性与强制性。有关解决手机信息欺诈的法律一旦确立,任何再频繁骚扰消费者的行为就不是简单的不道德行为,而是违法行为,这些手机垃圾短信制造者就不只是要面对叫停的苦恼,而是被罚款乃至受到法律的处罚。

  在信息时代赋予人类索取信息自由权的同时,我们的另一种自由也应该被保障——拒绝某些信息的自由,并且对将移动信息服务用于不正当用途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如此,才能避免手机信息滥用带给公众的集体伤害。

  毕舸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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