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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生产记录档案 最高可罚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4: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民以食为天,万病从口入。”在昨日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旁听公民高松年仔细地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读了一遍又一遍——为进入市场的蔬菜、猪肉建立“健康档案”,转基因食品要标明,这样的规定让高松年越看越激动:“从果菜肉蛋的生产、流通环节就开始进行质量安全监控,严格把

关,作为普通市民百姓,我非常高兴看到这样的法规出台。”

  细化国家法律规定

  去年8月、10月,市人大常委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后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确保法制统一,我市的《条例》(草案)又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后,才于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据介绍,《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执行进行了细化规定,操作性更强。

  多道“关卡”保证果菜安全

  以人为本,保证老百姓吃到安全、卫生的农产品,这是《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考虑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条例》(草案)因此在食用农产品进入超市、市场之前设立了多道“关卡”:在生产环节,其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要依法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进入流通销售环节后,超市、农贸市场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如果生产方没有依法建立和保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或是伪造生产记录档案,则可能面临500元—2000元的罚款。

  “建立档案、设立关卡是为了让老百姓吃到的蔬菜瓜果肉品更加安全、放心。”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有了这样的“健康档案”,既能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测,又能在出现问题时,顺藤摸瓜地找到源头。

  转基因食品要标明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条例》(草案)内容及时进行调整是其修改过程中另一着力点。在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关于属于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标识的规定,即是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特别增添的条文。

  《条例》(草案)还指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应由生产者向法定机构申请,并经审定后方可使用。

  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也允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流通领域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并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方面的职权。“分工明确,才更有利于全过程的监管。”市人大相关负责人如是表示。

  本报记者 赖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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