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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系紧回家的红飘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8:04 新华网

  中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价值体系、情感模式。如何让宝贵的文化遗产免遭现代化建设和全球化思潮的冲击?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延续遗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有效武器,是我们认路回家的红飘带。

  生态博物馆成为保护民族文化的有效模式,生态博物馆是一种以村寨社区为单位,没有围墙的“活体博物馆”。它强调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依法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系紧回家的红飘带

  图为5月18日,一群苗族少女在中国第一个生态博物馆——贵州六枝特区梭戛生态博物馆内起舞,庆祝“国际博物馆日”的到来。新华社记者杨俊江摄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5月25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和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并通报了6月10日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主题及活动方案。也正是在这天,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宣布,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目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在进一步的审议和修改中。

  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事业的第一部法律,2002年10月,《文物保护法》被重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确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上位法的指导下,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30余项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一批地方法规也先后出台。此外,我国还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四个国际公约。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介绍,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部署,各地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提升文物工作的社会地位和文物事业的整体水平。文物保护经费大幅增长,中央财政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经费从1994年的1.2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34亿元。自2000年以来,北京市政府每年投入约1.2亿元用于文物保护。一些省市在机构改革中加强了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

  文物保护事业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日趋凸显。一些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区,如北京、西安、承德、曲阜、平遥、丽江等,一些著名的文博单位,如故宫博物院、敦煌研究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等,已成为在海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竞争力的文物旅游城市和景区。越来越多的文博单位逐渐成为公众汲取文化科学知识、文化休闲与旅游消费的上佳选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严峻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就。2003年1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部门联合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着手全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方针、基本制度和工作机制。

  但是,不能忽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为:社会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积极的保护,甚至遭到不适当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恶化毁灭;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急剧恶化,大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了破坏,依靠口传心授的各种技艺、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独特的语言、文字在消亡;许多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学和文化艺术逐渐被遗忘,面临失传的危险;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许多独门技艺人亡艺绝;大量珍贵实物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因此,通过立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显得十分迫切。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雷喜宁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首先,有利于解决政策性文件实效性和稳定性不够的问题。如果没有坚强的法律保障,仅靠一些阶段性的工作、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立法还有利于完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宪法》确定了发展文化事业、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但我国目前只有针对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物保护法》,缺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约束。从2000年起,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人大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的有益尝试,取得了很好的实践经验,但就全国而言,其法律效力层次偏低,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再次,立法更有利于我国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抵制文化上的“单边主义”,保护不同民族、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为国际上十分关注的问题。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批准我国加入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我国作为最早加入的缔约国之一,加快国内立法进程对于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十分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强调三大制度建设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陆续提出了许多议案、建议和提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

  1998年以来,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在此基础上,教科文卫委员会又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形成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设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

  目前,根据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承诺,该法的名称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新的草案文本已经征求了中央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目前正在对法律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立档、保存、研究、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着力强调三大制度的建设——

  第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本法的核心制度。

  第二,传承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是要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文物保护法的重大区别。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政府有责任实施必要的帮助措施,即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传承人或传承单位进行适当的资助或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创造、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地区,授予相应的称号,以鼓励社区参加;利用公共传媒、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研究机构、艺术表演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介绍、宣传、展示和交流活动;开展学校教育活动;促进国际国内的相关交流活动等。

  第三,保障制度,即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保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行政措施得以落实,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防止开发性破坏;加强资源保护;建立传统技艺保密制度;建立珍贵、稀有实物资料出境的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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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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