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原反贪局局长涉嫌受贿受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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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8:48 沈阳晚报 |
新华社沈阳6月6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兴安任职期间涉嫌收受贿赂80多万元,此案日前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吴兴安是从抚顺市检察院的一名普通科员做起,当过抚顺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侦查员。几经调任,2002年他开始担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2005年初吴兴安就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根据指控,吴兴安涉嫌在三件事上从中收受贿赂。2003年2月,吴兴安在任抚顺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期间,查办了涉及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信用社主任腾某的案件,并扣押了信用社账外20余万元存款的存折。在腾某被传唤期间,抚顺某金融部门的办公室主任巴某找吴兴安说情,之后,腾某被放回,但存折积蓄等被扣押。于是,腾某个人拿出2万元好处费交给巴某,巴某再次找到吴兴安要求返还存折。2003年4月,这个存折被全部返还南杂木信用社。之后,巴某用腾某拿出的2万元中的1.74万元人民币,兑换了2000美元送给吴兴安。 2000年至2003年,吴兴安在任抚顺市新抚区检察院检察长和抚顺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期间,煤贩子赵某求吴兴安与抚顺发电厂领导沟通送煤,并承诺事成之后,每吨煤给吴兴安提取好处费10元至15元。吴兴安答应了赵某的请托,先后找抚顺发电厂两任厂长沟通促成了此事。为了答谢吴兴安,赵某先后送给吴兴安人民币25万元和40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03年,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某,因抚顺铝厂建安公司等单位诉炭素公司欠款案执行问题,先后送给吴兴安人民币5万元和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