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房管局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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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8:54 金羊网-新快报 |
代理西门口广场业委会追索维修基金案的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认为,市房管局在沉寂较长时间后的上述明确表态厘清了政策界线,值得肯定。从法理上说,责令限期缴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开发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西门口广场业委会可以要求市房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据了解,2005年12月9日,福州市中院就与西门口广场维修基金案情形完全一致的“闽都嘉源维修基金案”作出终审判决,代表168户业主的闽都嘉源业委会胜诉,法院判令开发商福建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70万元维修基金。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