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专利人应回报资源提供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9:0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6日讯 记者李立 美国专利商标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共同召开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研讨会。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我国正在研究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增设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这些材料是含有遗传功能单元的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材料。遗传资源利用

的三大原则为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

  由于遗传资源已成为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同时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又未必是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这种国际差异导致诸如利用遗传资源可能获得丰厚利益,而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回报;利用遗传资源的技术成果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而遗传资源的提供者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等问题,因此涉及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是否需要修改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增设专利申请必须披露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并提供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证据,便成为国际社会争执的焦点问题之一。

  赞同披露的国家有巴西、印度等,反对国家是美国。这次研讨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关系司的法律顾问强调了他们不赞成披露的观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员在研讨会上介绍,中国的立场是建议修改TRIPS协议,增设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并正在研究在专利法中增设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