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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家争谁是被骗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9:05 法制日报

  【基本案情】

  2002年秋天,李某购买了一处底商用房。2004年4月,在交完契税和登记费后,李某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到手三个月后,2004年7月6日上午,李某突然接到一位周姓女士打来的电话,要求与其办理交接手续。李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己没有卖房,为何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见面后,李某才知道周女士两天前于另一李某处付款购下此房。李某立即

到房管局查询,房管局答复:该处底商用房已过户给周女士,他所持有的房产证是伪造的。

  这一结果大大出乎李某的意料:自己是通过签订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的房产,相关费用也是在房管局分文不差交纳的,房产证也是依法从房管部门拿到的,怎么突然之间就变成了假的呢?经过仔细回忆,李某想起,2004年6月中旬,一操东北口音的男子找到他,要高价租赁他的底商用房,并让他提供了房产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第二次面谈时他带上房产证原件,并递给对方审核真伪。对方可能就是利用这次机会,用假房产证把真房产证调包了。

  此后,周女士持新的房产证,单方面打开了底商用房的大门,并开始正常营业。李某的房子就这样“不翼而飞”……

  【法律疑问】

  本案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三方面的法律问题,李某的合法权利通过何种途径能得到有效保护?周女士是否善意第三人,对于不动产是否存在善意取得?

  【专家解答】

  著名房地产专业律师、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刘桂林律师认为,从我国现有判例来看,对于此类案件,判决不一。有些判决保护原房主,有些判决则保护善意第三人。他曾代理过北京一起类似案件,善意第三人在取得房屋并且居住四年之后,仍被法院判决将房屋退还原房主。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刘律师通过自己多年执业总结的经验,他建议,此类涉嫌诈骗买卖房屋的案件,不宜提起民事诉讼。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捉拿归案,案件事实很难查清,比如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和原房主或第三人共同犯罪。所以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不能下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尽快得到有效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最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没有先刑事后行政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刑案没破的情况下照样可以查清。法院只需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存在应该撤销的情况,法院会依法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原房主在此基础上可以获得自己的房产证,然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腾退房屋,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第三人,则应当在民事案件中以“善意取得”来抗辩原房主。当然,“善意取得”的证据必须充足,否则只能向欺诈方索赔,或自己为被欺诈的后果负责。就本案来看,在假李某和第三人办理房产过户时,李某的身份证和签字均属伪造,房管局审核不严,故该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常鹏翱认为,对于不动产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学界向来争论较大。但就物权法草案来看,立法机关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还是肯定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这条规定看出,如果第三人取得房产符合四条规定的,可以以善意第三人身份获得不动产。如果不符合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产。就本案来看,李某如果有周女士不是善意取得的证据,则可以将房产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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