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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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9:05 法制日报 |
编辑同志: 我朋友艳丽和她丈夫刘力婚后买了一辆轿车。前段时间,因家庭矛盾,夫妻间发生纠纷,刘力开车离家。后在未和我朋友艳丽商量的情况下,将车卖给了他人,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妻子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请问刘力是否有权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擅自转让他人? 阳春 阳春同志: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按照上述规定可知,你朋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轿车,双方没有约定归谁所有,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经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一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其行为无效。因此,购车人应返还所购车辆。但由于购车人购买汽车是善意、有偿的,属于善意第三人,刘力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刘元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