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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中学生被敲诈13次才报警 警方出警抓获歹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09:4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何健华 通讯员曹艳红

  一名在校中学生被一个社会小青年多次敲诈勒索,被逼交了2700元保护费,这名学生慑于淫威,一再忍气吞声,没有向家长和学校求助,但当他再次被敲诈时,这名学生再也拿不出钱了。6月3日,这个屡屡敲诈勒索学生的社会青年被警方抓获。

  5月31日,南宁市公安局巡警支队110警务大队接到南宁市某中学学生小彬报警,小彬说他在学校被人敲诈勒索。民警立即赶赴小彬所在的学校,向学生小彬了解情况。

  3月29日下午,学校放学,小彬走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商店时,被一名社会小青年拦住了去路,这个青年威胁小彬,说要收取保护费100元,并说不能告诉学校和家长,否则就找小彬麻烦。小彬为了避免被打,只好答应两天后给钱。但小彬交了第一次保护费后,先后又被这名小青年敲诈勒索了13次,共计2700多元。由于怕被报复,小彬一直不敢告诉家人,也不敢报警。

  5月30日,小彬再次遭到这名男子敲诈,但由于拿不出钱,他只好将多次被敲诈勒索的事和父母说了,在父母的鼓励下,小彬立即报警。

  民警对小彬被勒索之事立即展开调查,向学校和学生了解情况。原来,勒索小彬的这名社会青年姓蓝,已多次以威胁收取保护费的方式,对该校五六名学生进行敲诈勒索。

  6月3日,民警接学生举报后出警,违法嫌疑人蓝某在某高校内被及时赶到的民警抓获。经查,蓝某原是某中学学生,因在校时散漫厌学,并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最终被学校开除。蓝某平常贪图享乐,却没有经济来源,于是他便在学校周边以收取保护费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

  警方提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校的学生应该增强是非观念,尽量不和品行不端的学生来往。当受到敲诈勒索时,要注意保护自己,不怕威胁,不怕报复,要勇于请求家庭、学校、老师和社会的帮助,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编辑:韦怡作者:何健华 曹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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