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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套房子集体上演“姐妹易嫁”》新闻追踪 法院开庭审理两问题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11:1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买小房的业主得到的是大房子,买大房的业主得到的却是小房子,为了挽回损失,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这些业主们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变更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昨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回放开发商售错商品房

  4月20日,家住中方园小区西区38号楼南3单元2层东户的李女士突然收到了一份民事诉状,该小区的开发商、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把她告上了法庭。4月22日本报A10版以《40套房子集体上演“姐妹易嫁”》为题报道了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中方园小区西区37号楼和38号楼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将这两栋楼1单元和3单元的单元号搞错,将104.07平方米的商品房按96.42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将96.42平方米的商品房按104.07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为了挽回损失,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40名业主告上了法庭。以后本报多次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庭审两个问题成焦点

  昨天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诉“买小住大”的业主一案进行审理,下午的庭审对象则是“买大住小”的业主。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是原告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所依据的重大误解的理由是否成立。再者,原告的变更诉求是否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原告在诉状中称,工作人员在售房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将单元号搞错,造成卖错了房屋,并以其认为自己构成重大误解,要求变更合同面积条款。被告方认为,该重大误解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对于商品房的单元号的标注,哪个门洞标几号,怎么标,完全是原告方自己决定的,此时原告以自己将单元号标错为理由,认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理由实属牵强。

  同时,被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期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行为的变更除斥期间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而在本案中,19户被告中与原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晚的也在2004年9月,也就是说,原告与19位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至原告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保护。而原告则认为,被告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原告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应依据《民法通则》,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他们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所签合同进行变更。

  法院调解不成择日判决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原告与“买大住小”业主愿意调解,因没有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与被告方表示,愿意在庭审结束后,再次就赔偿数额进行私下调解。在庭审中,因原告与“买小住大”的业主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判决。

  业主成被告感觉很冤

  昨天,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几位中方园小区的业主。“买小住大”的业主刘先生认为开发商要求变更合同十分不合理。他说,当初买房子的时候,该小区也有三室一厅的房子,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他买的是96.42平方米的房子,“现在,开发商却说我住的是104.07平方米的房子,要求我补钱。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当初还不如买三室一厅的房子”。

  “买大住小”的业主觉得更冤,无论结果是否变更合同,毕竟他们买的大房子变成了小房子,这与他们买房的初衷是完全相违背的,开发商想变更合同,让双方履行新的合同,他们的损失谁来赔?如今,他们只想让开发商按现在的合同约定予以双倍赔偿。

  □记者路六居常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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